词典 青苗法 青苗法的意思
qīng miáo

青苗法
简体
拼音 qīng miáo fǎ
注音 ㄑ一ㄥ ㄇ一ㄠˊ ㄈㄚˇ

青苗法的意思

青苗法 [qīng miáo fǎ]

也称常平给敛法﹑常平敛散法。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﹑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﹐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﹐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﹐减轻百姓负担﹐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﹐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﹐原意也渐丧失。

青苗法 引证解释

⒈ 也称常平给敛法、常平敛散法。 宋王安石新法之一。其法以诸路常平、广惠仓所积钱粮为本,在春夏两季青黄不接时出贷给民户。春贷夏收,夏贷秋收。每期收息二分。本意在以低息限制豪强盘剥,减轻百姓负担,但因在施行中弊端层出,又遭到保守派的反对而废止。以后兴废无常,原意也渐丧失。
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於陕西转运司私行青苗法,青散秋敛,与安石意合。至是,请施行之河北,於是安石决意行之,而常平、广惠仓之法遂变而为青苗矣。”
《宋史·王安石传》:“青苗法者,以常平糴本作青苗钱,散与人户,令出息二分,春散秋敛。”
《金瓶梅词话》第七八回:“那时只是上纳秋粮,后吃宰相王安石立青苗法增上这夏税。”
亦省称“青苗”。 宋苏轼《司马温公神道碑》:“及王安石为相,始行青苗、助役、农田、水利,谓之新法。”
《宋史·食货志四上》:“臺諫官吕公奢、孙觉、李常 ……等皆以论青苗罢黜。”


国语词典

青苗法 [qīng miáo fǎ]

宋神宗时宰相王安石所采行的财政措施。在每年春夏间农家经济拮据时,政府可贷款给农民。秋收后,农民再将本息一并归还政府,以免农民受高利贷剥削。


青苗法造句

1.这里是潮汕十余万袁氏的发祥地,相传始祖为袁琛,为北宋兵部尚书,因反对王安石推行青苗法被贬为潮州刺史。

2.“中国施行青苗法”就是指宋朝施行青苗法青苗法造句。

3.这就是后来王安石变法中“青苗法”的雏形。

4.曾上奏反对青苗法“别为一赋以蔽海内,非王道之举”,熙宁七年,王安石罢相,朝廷宣其复出为官。

5.秋田县的调查方法是从稻田中逐块割取植株的青苗法,与粮食厅采用的不分田块进行的混合法相比,查出的浓度会明显偏高。

6.为了缓和阶级矛盾,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易辙,施行了青苗法

7.就理论上来说,王安石的“青苗法、市易法”是可以实施的。

8.王安石在鄞县做官时曾经做过类似青苗法的试验,“贷谷于民,立息以偿”,效果很好,为什么推广到全国就出了大问题呢?其实道理也不难理解。

9.为了缓和阶级矛盾,宋朝的王安石改弦更张,施行了"青苗法"。

10.熙宁三年,青苗法,改诸路更戍法,推保甲法,募役法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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